法国物业管理名堂多——公寓房产维权有法可依

YU山 2016-07-04 16:46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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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共同业主需要物业管理,以保证协调运转和集体环境的正常维护。法国的物业管理有多种形式,但长期以来缺乏法规监督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或是业主托管人的工作不尽人意,让众房主不满。政府国民议会2014年3月24日通过的住房及城市建设法,即所称的“阿鲁尔法”(La loi Alur)为房产共同物主提供了法律依据,帮助他们顺利解决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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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和物业管理方关系

经常令房产共同物主(Les copropriétaires)头痛,不断谈及的一个话题是,负责物业管理的信托人(Le syndic)一方不称职,甚至人品不佳,尤其是一些专职物业管理公司,往往凭借其组织机构来强加条件,令客户失望。可是,寻找合适的个人或管理单位,如同寻觅“圣水杯”一样困难。许多房产共同物主因为害怕面对更加糟糕的物业管理人,一般不敢轻易将现任者“炒鱿鱼”,更换物业管理方的问题也就成为“纸上谈兵”,无法实现。

有鉴于此,政府出台“阿鲁尔法”,对“规范合同”、引进竞争机制等原则问题定出法律规章,使房产共同物主从此有法可依,帮助其与物业管理一方的关系正常化。这是一项有效措施,也为房产共同物主提供了寻找称职管理人的途径。物业公司方面必须依法履行合同,面对同业同行之间展开竞争的局面。在国民议会担任物业法规报告人的议员达尼尔.格德贝赫指出:阿鲁尔法的出台,“使房产共同物主从今以后有了抵御不法物业管理人劣绩的法律依据”,利益获得保障。只是,寻找合适的管理公司并不容易,要有条不紊,还得时时不放松警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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寻找称职信托人

寻找称职的房地产信托管理方常被人形容为捕捉空气,几乎是不可能如愿的。原因在于,根本不存在一本可供共同房产物主参考的可靠名册。人们于是只得靠运气“乱点鸳鸯谱”。

物业管理经纪人公司Syneval经理坦言道:“将合格者排名成册是不可能的,因为很难长久地保持一种优质管理质量。房地产信托业主要建立在人文基础上,胜任这一层面的工作,需要具有多方面的专长,十分耗费精力。大集团里的周转极为频繁,涉及极高的赢利目标”。这就是说,万一丢失一个有利因素,就会殃及物业管理的质量,影响到整个事务所的声誉。

曾经担任过“共同房产业主协会”(L'Arc)主席工作的负责人布鲁诺·德翁以身说法,宣称:“一个称职的信托人必须真正承担起共同房产管理的责任。他们不应该将自身利益和企业赢利目标强加于人,而是容许受服务一方表达意见,设身处地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和矛盾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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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上,称职的物业管理信托人必须意识到,自己不能够独断专行。因为本人并不在其承责的房屋环境里生活,但又需要了解情况,处理问题,提出合理建议,因而必须与起中介作用的“共同房主理事会”(Le Conseil syndical)合作共事。后者的成员则由共同房产业主选举产生,担任协助物业管理信托人,并对他的管理实行监督的任务。显然,治理好一个共同房产,不仅需要称职的物业管理信托人,而且得有共同房主理事会的积极配合。

→物业管理信托

一个共同房产,不论其规模大小,都有物业管理的需要。物业管理人主要负责的工作是落实共同房产业主大会(L'Assemble générale des copropriétaires)通过的决议,以及保证共同房产事务的正常运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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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信托工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,常见的是由共同房产业主指定有经验的专门物业机构来管理,或者经业主们协商,求助于并无专业资格和头衔的所谓“志愿”管理者担任。这第二种形式常常在小规模的共同房产中施行。根据“共同房产业主协会”的统计,法国将近90%的共同房产都是由职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治理,物业管理已经在法国成为正式的职业。

→专业管理信托

法国现有一万两千家这类专业管理公司,有事务所、投资基金会或银行作为依托。Foncia、Nexity、Sergic等大集团均分市场,推行着纯粹的金融逻辑,很少关注管理方与共同房产业主间的协调,因而名声不佳。与其共存的还有Geniez Immobilier、CGC、Viala和Fleury等传统家族事务所以及其它小型公司,还有新兴的偏重数码技术管理的一些企业。所有这些公司都必须持有“工业商会”颁发的营业执照、民事责任保险和财政保障方能开展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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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“志愿”物业管理

房产共同物主有权在他们中间挑选人,委托其担任“志愿”物业管理者(Le syndic bénévole),只要此人具备管理特长和能力,不一定非得具有资格、营业执照和民事责任保险。当然,比较稳妥的方案还是办理有关手续,取得法定资格为好。相反,他必须开一个“单独账户”(Un compte séparé),签订物业管理规范合同(Le contrat - type),明确为他确定的酬劳。因为,虽然不是专业人士,有能力担任信托工作的“志愿”物业管理人,是可以得到酬劳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“阿鲁尔法”规定,在共同房产中仅拥有附属房产(例如一个地窖或一处停车位)的物主,不能再担任“志愿”物业管理职务。

→“合作管理”形式

由房产共同物主推选组成的“共同房主理事会”主席可以以“物业代表主任”的身份担任共同房产“合作管理人”。这一制度使得共同物主得以参与自己房产的具体管理。另有一“第三条道路”,但不见于“阿鲁尔法”,它介于专业管理与非专业管理之间,也称为合作管理(La cogestion)。它把正常情况下归于信托公司负责的部分小任务,交给共同房主理事会来完成。显然,这种旨在降低专业公司管理人薪酬的方式,需要共同房主理事会积极配合才能付诸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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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社区如何选物业?

当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任期满了之后,新的选择过程必须有透明度,由几家候选事务所来竞争,优胜劣汰;这是阿鲁尔法的硬性规定。“全国不动产联盟”(L'UNPI)的法学家弗雷德里克.赞伯勒解释说:“这一竞争机制必须由共同房主理事会维系,但至今尚不能确定,如果不遵守这一规章将会受到惩处”。共同房主理事会提出招标时,要明确自己的意向和实际需求,然后由每一个候选物业管理公司向它提交符合法规的规范合同(合同可参照《宪报》2015年3月26日颁布的2015-342号政令)草案。

在实际生活中,专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热衷于承担小面积共同房产的业务。由少于20户组成的共同房产,以每年每个单位(Un lot)500欧元的物业管理费计算,需要付给管理公司的酬金超过全年运转经费的40%的情况不在少数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能在房产共同业主里找到一位志愿者来承担管理工作,应该是比较理想的。当然,此人必须有充分时间,且有能力来经管财务、会计,懂得法律,了解程序,愿意承担并且有责任心。

在房产共同业主里找到管理者的优点是,“志愿者”本身就是住户,工作起来肯定比外来的专业人员要上心,对于全体共同业主而言,经济上更是合算。据有关方面2014年公布的统计数字,像在其它行业里一样,物业管理也时兴起“自己动手”(DIY,Do it youself),近十年里,非专业物业管理方式迅速发展,数目已经翻了三倍。当然,该方式并非到处行得通,有“志愿”者,未必有胜任工作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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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维护共同利益?

专业的房产管理公司与房产共同物主之间,纯粹由交易关系维系,在双方签订合同时,房产共同物主必须考虑周全,以维护己方的利益。近来比较典型的纠纷例子是,房产物主的管理权被信托一方擅自转售。事实上,一些大型物业管理集团当前处境不佳,很难以吸纳更多新房产管理来扩展市场份额。“阿鲁尔法”关于双方必须签订“规范合同”的章程出台后,使得它们无法继续耍花招,拿“补充酬金条款”(Les prestations complémentaires)来忽悠房产共同物主。出于摆脱束缚的目的,它们使出收购已有物业管理事务所的策略,突然向在其管辖下的房产共同物主下一道通知,宣布将要把自己承担的物业管理权转卖给一个更大的公司。这就意味着,房产共同物主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,没有任何发言权和调查权的情况下,不明不白就被抛给了另一家管理公司。

对付此类专断行径,避免遭受利益损失的有效办法是,事先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,列入限制条款,要求对方作出承诺,在决定转卖管理权的情况下,留出至少三个月的时间,让房产共同物主们能召集全体大会讨论更替,在选择物业管理方上维护自主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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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该换人?

如上所述,房产管理不是一方的事,物主通过“共同房主理事会”同物业管理方的对话和协商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。物主方明确意愿,管理方提出方案,物主代表理事们配合和监督。那么,房产共同物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考虑更换管理信托人呢?评估管理信托者工作的优点和缺点,大致可以以下几点来判断:

——共同房主理事会与物业管理负责人的接触途径是否通畅

——管理者是否经常在合理的期限里提出双方需要商榷的建议

——管理者是否定期考虑并建议商讨房产养护和维修问题

——是否认真处理物业费拖欠问题

——是否贯彻共同房产物主大会的决议,例如跟踪房屋施工修葺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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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估下来发现大多或基本上全是优点,自然就值得庆幸了。如果优点超过70%,共同物主们可以鼓励对方继续努力,争取续签合同。万一工作的满意度达不到60%,而对方也全无急起直追改正的表示,物主们此时就应该考虑更换人选了。

(本文文字资料来自《欧洲时报周刊》第590期,伊婵编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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